2.有超越于党派之争之上的利益吗?
让我们回顾党争以及该制度形成背后体现的党派制衡、妥协、党争与公意之间的关系及其思想渊源。
如前引麦迪逊所说“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换句话说,只要存在着财产的差异,只要存在着财产的不平等,党争就一定不可避免。
党争存在的原因既然不能排除,那么就只有用控制党争的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问题的解决。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说明:其一,如果党争所包括的人不是多数,可以用共和政体的原则求得解决,党争不能在宪法的形式下进行;其二,当党争包括大多数人在内时,民众政府的机构能使他们把公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当作占统治地位的感情或利益而做出牺牲。
关于党争不应该在宪法形式下进行这一原则的确立,主要在于美国是一个宪法至上的国家,美国人认为宪法是由“美国人民”“制定的”。潘恩在《常识》中写道:“让产生的宪章以神法,即圣经,为依据;让我们为宪章加冕,由此世人就会知道,如果我们赞成君主政体的话,那么在北美,法律就是国王。”亚当斯认为“美国宪法本身是一个反抗中的民族在迫切需要的困境中硬给逼出来的”。l787年,宪法草案在l3个州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两年之后,达到宪法规定的批准的州数,宪法才得以生效。仅仅因为宪法植根于人民的意志就赋予其至上性,这只是美国宪法理论相对新近的一种产物。在此之前,赋予宪法以至上性并不是由于其推定的渊源,而是由于其假定的内容,即它所体现的一种实质性的、永恒不变的正义J。这场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之间的斗争无疑包括了大多数人在内,那么在确立司法审查制度中两党是否为公益做出了牺牲?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为各自利益而斗争的政党会专门关心正义和公益吗?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政党的地位,也没有规定“司法审查”权,特莱伯指出“关于司法审查的合法性的各种论点最终是超越宪法的,这些论点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是政治的,哲学的和历史的。”
这样一种违法、越权行为,马歇尔在其地位、政党目的的作用下,运用法律解释技巧为联邦党人赢得了政党利益,无须冠冕堂皇的理由来掩盖马歇尔的政党性倾向,手段永远都是为目的服务的。但是我们今天看到的结果却是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远远超出了党派利益之争,在该制度中受益的是联邦最高法院而不是某一特定的政党。换句话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为联邦最高法院设定了权力边界,而不仅仅是为当时掌控着法院的联邦党人划定了其参与政府管理的权力边界。
马歇尔的判决并没有强词夺理,他花费了大量的篇幅论证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首先,他论证上诉人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国务卿已经加盖了合众国印章;
其次,如果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国家的法律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救济?答案也是肯定的,在判决书第17、18段,马歇尔是这样论述的:“毋庸置疑,公民自由权的真正本质在于:每个人在其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职责就是提供这种保护。我们一直强调,美国政府是一个法制政府而非人治政府。但是,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给受到侵害的法定权利提供救济,那么我们当然不能认为它无愧于‘法治政府’这一崇高称号。”在这里,马歇尔引用了哈林顿的名言,即我们是一个法治的政府而不是人治的政府,这段话揭示了人类统治者的欲望与法律的理性之间的对立,构成了美国人对分权理论的解释和整个美国宪法体系的基石。
第三,如果法律确实为上诉人提供了救济,那么是否由法院发出强制执行令?答案是否定的。马歇尔认为,如果适用《司法条例》则会导致宪法关于管辖权分配的条文失去意义,而宪法本身的词语及成文宪法的本质原则是,宪法的任何条款都是有效的,因此,相对于宪法,司法条例无效,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本案没有初审管辖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有关宪法的案例时,经常引证宪法起草者们的著述以支持自己的判决。在本案中,马歇尔在判定《司法条例》无效时,他引证的是亚当斯对奥提斯观点的概括:“就议会的法令而言,违背宪法的法令无效,违背自然公平的法令无效,而且如果议会的法令以请愿书所采用的言词来制定,那也将是无效的。执行法院必须废止使用这样的法令。”本来美国宪法就是在柯克的“共同权利和理性”这种永恒不变的最基本的东西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影响下制定的,宪法实施中,法官有权对概括性的语言做出符合社会发展的自由的解释,除非一个更为狭窄的解释更有利于宪法目的的实现。这也印证了汉密尔顿在200年前表达过的这一理念:“一部政治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应为促进公共利益而予以自由的解释,这一规则并不取决于政治的特定形式,或对于它的权力的边界的特殊的界定,却取决于政治本身的性质与目标,应对国族危难,纾解国族挫顿和促进国族繁荣的手段是如此多样、广泛而复杂,以至于赋予选择与适用这些手段以广泛的自由裁量的幅度乃是必然的。对于马歇尔而言,上段话中“政治本身的性质与目标”就是实现“共同权利和理性”这一崇高目标。他的判决远远超出了联邦党自身的政治目的,最终是将具有权力膨胀倾向的政府限制在法律理性的控制之中。在这样一个目标之下,政党之间的私利斗争在共同权利和理性这一公共利益面前败下阵来。
本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政治问题的法律化,而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马歇尔如果不是出于党争和努力提高联邦最高法院在权力制衡中的作用的目的,他完全可以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驳回案件的上诉而不予审理。但是马歇尔认识到了两党之间的这种激烈对抗所可能导致的宪法危机,可能导致的对当时还很年轻的新政治秩序的稳定性的威胁。因此,马歇尔的判决,回避了和杰弗逊政府的危险冲突,它是力求公平、深思熟虑的结果。
美国的意识形态的主流是自由民主思想,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存在于同一个美国现实社会中,当时柯克、洛克防卫、限制权力的学说与布莱克斯通、霍布斯对权力的赞美这一对矛盾冲撞是社会意识的两个主要方面,面对着权力边界没有划定的政府状况,不同的政党在政府作用问题上各自强调不同的侧重点而不至于发生正面冲突,并且使它们可以几乎孤立地考虑每个问题,并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因此,马歇尔的判决在没有先例可以遵循的情况下,自由地解释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合理性。在这样的意识形态影响下,杰弗逊总统对于本案限制了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宣告司法条例违宪的判决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对不应该进行司法审查提出政府的有说服力的意见,可以说,这个判决没有遭到被告明确的反对。而这,也未必就不是杰弗逊所代表的共和党超越党派利益而深思熟虑的结果。于是,这样一种党派之间的严重冲突,就这样以“美国式”的方式得到了解决。
维尔认为美国政治行为的动力有两个,即区域性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的阶级结构。在此,笔者以为,也许还可以加上两个政党之间的斗争(全国性政党)作为第三个动力。
不错,在政党的斗争中,当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尔虞我诈、勾心斗角、阴谋诡计甚至血腥暗杀,但是所有这些东西都不可能拿到台面上来光明正大地进行。从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我们清楚地看到,是两党的争权夺利催生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是联邦党人用以说服共和党人的,和共和党人接受联邦党人的判决的都是公共利益这一超越党派的共同物。
在党派斗争中,就某一问题而言,哪一方的政见更符合公共利益、更能体现宪法规定的假定的正义,哪一方就会得到公众的认可。因此,追求公共利益,获得民众的认同,或者说是公意,是政党争斗背后起支配作用的力量。易言之,决定政党斗争胜负的,不是那一个政党宣称什么,而是“人心向背”,也就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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