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西部欠发达地区国有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研究
论文关链词:西部 国有企业 激励机制
论文内容提要:西部欠发达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是西部大开发的关健,有效的长期激励约束模式的构建,又是西部国企改革的重中之重。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西部欠发达池区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弱化的深层次原因,认为要解决此问题必须进行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一、研究西部欠发达地区国有企业激励约柬机制的愈义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西部地区由于发展起点低,条件较差。加上国家政策倾斜等因素的影响,西部与东部的发展差距呈现出越来越大之势。为此,在世纪之交,党中央做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这不仅是全国的大事,更是关系西部地区本身的大事。西部地区如何抓住这个机遇,在大开发的进程中振翅高飞、实现经济大发展,是摆在西部人面前的头等大事。在西部大开发中,国有企业无疑是主力军,这不仅是因为西部地区的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且在西部的经济发展中国有企业也占有决定性的比例,加之西部大多数国有企业建立于五六十年代,受传统计划体制影响较深,企业技术设备陈旧,产品不适应市场需要,加上大量退休职工福利保障及各种社会负担等问题,致使企业活力不足,增长乏力。另外西部国有经济的改革进程又普遍慢于东部沿海地区,不少改革举措一般都是在沿海地区率先推行,如国家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100家企业,东部沿海地区有近60家,西部地区仅17家。所以,西部欠发达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是西部大开发的关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虽然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脱困的目标基本实现,但国有企业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比如,企业监督弱化、激励不足、约束乏力、缺少活力等。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只是初步建立,并没有得到完善,比如,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完善,难以形成动力和激励机制以及激励和约束不对称等等。从而使国有企业整体踌躇不前,而且严重制约着西部经济的发展。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直制约和困扰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持续发展的问题也正是如何激励企业家的创业和守业,防止代理风险;如何激发人的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如何对企业现有的人才进行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以更广泛地吸引人才,形成一种人人都来关心企业的发展和“当地人才留得住,外地人才引得进”的良好机制。因此,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如何形成有效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西部欠发达地区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弱化的原因分析 计算机论文发表网
西部地区国有企业现实中存在着激励约束弱化的问题,已成为阻碍国企改革甚至是西部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怒观念的保宁是制约西部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对此有人称之为“观念瓶颈”。
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曾在西部建立了一大批工业企业,形成了以兰州、西安、成都等城市为依托的工业基地。经过多年的的国企改革,这些企业受传统体制的影响仍较深,自我封闭,依赖思想严重,尤其是在许多企业及员工中存在着一个“贫穷的超稳定结构”。一方面自身“君子固穷”,缺乏一种强烈的致富冲动;另一方面,对别人的致富看不惯、不满、红眼.想尽办法去分享和占有别人的利益。在这种人文环境中,一些思想比较开放、富有创新性的同志,往往成为众矢之的。于是大家都不冒尖,都不创新,都不超前,固守中庸,随遇而安。从而形成了整体上行为总是“慢三拍”,改革开放的步子总是走不到人前去。如此的企业环境中,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难以形成的,也使一些不甘随波逐流者,不得不寻找机会“溜”,人才流失也由此产生。
2.现行的企业制度安排导致了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弱化。
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所谓理性是指在既定的约束条件和空间条件下,人们总是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以使自己的利益或偏好最大化。对任何人任何时刻的选择来说总是最优的,即要改变人的行为选择只有改变人的约束空间。约束空间则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即制度。由此推论,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弱化与当前的企业制度密不可分。而在国有企业的诸多制度当中,委托代理制度的不完善是诱发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弱化的主要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所有者缺位,委托代理链冗长。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但又没有任何一个人是国有企业的真正拥有者,客观上造成了所有者缺位,所有权监督虚置,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并没有真正形成监督权,包括对滥用职权的监督、对违法舞弊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从最初的委托人(股东和全体人民),到最终的代理人即经营者,经过了层层委托、层层代理过程,具有许多中间委托人,而中间委托人的双重身份客观上造成了企业难以形成动力和约束机制,最终导致了企业激励机制的弱化,包括对中间委托人的激励约束。所以说,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中,不仅存在“代理风险”,也同样存在“委托风险”,即委托人不仅不能承担对代理人的监督职责、不能对代理人实现有效的激励与约束,而且其行为往往有损于国企的发展,充当了企业利益的剥夺者。
(2)国有企业委托人激励机制不健全,即国有企业缺乏对委托人认真履行委托职责的激励机制。首先,国有企业自身缺乏像非国有企业一样的自我激励机制。在非国有企业中,委托人即出资人不仅承担委托代理的风险,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而且享有企业资产经营的收益,拥有剩余索取权。这种机制激励委托人认真履行委托职责,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促使代理人的行为向着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方向发展。但在国有企业中,委托人既不承担资产经营的损失,又不享有资产经营收益,因此国有企业并没有足够的利益驱动来激发委托人的监督动机。其次,在制度安排上,也缺乏激励委托人的激励机制。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具有双重身份,首先是政府官员,其次是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委托人的报酬和待遇是根据他在社会管理中的业绩而不是根据是否认真履行了委托人职责来确定的,以至于许多委托人甚至忘记了他的委托身份。委托人的待遇,无论是他的报酬、还是职务的晋升、福利待遇的改善等,都与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无关。另外,国有企业的委托人按照政府官员的身份所获得的效益,与非国有企业的委托人以企业委托人的身份所获得的收益相比,前者明显偏低,这也是造成国有企业的委托人缺乏动力来履行委托人职责的原因之一。
(3)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函数不一致且存在激励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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