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权籍一体化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内
容,在房地产行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房地
产交易权籍一体化管理也得到了改进和完
善,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还是存在着很
多的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
施将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才能更好
地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 ;管理 ;一体化
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相关的管
理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近几年来,
我国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也得到了非常迅猛
的发展,所以为了为房地产交易和管理工
作提供更多是的便利,相关部门也在不断
推进房地产交易权籍的一体化,本文主要
分析了房地产交易权籍一体化管理的有关
内容,希望能够给相关的管理部门和管理
人员提供一定的经验和借鉴。
一、我国房地产交易权籍一体化管理
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权籍管理一体化在我国已经收
到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依
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很多城市会受到传统管理模式
的制约而不是非常适应这种权籍一体化的
管理方式,所以在工作效果上还不是很好,
甚至有些地区根本就没有实行权籍一体化
管理,对登记一体化和机构的一体化处于
完全没有贯彻落实的状态,一些城市的房
地产相关部门在很多的管理工作中对于职
责的划分也不是非常明确,这样就容易产
生部门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同时
还会对整个过程中的监督工作造成一些不
良的影响,使得监督工作达不到应有的效
果,同时在政府职能的转变上也会造成一
些不良的影响,对于政府形象不是十分有
利,同时也为百姓的生活带来了一些不便。
第二,一些城市中的权籍一体化管理工
作还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不能及时
的对相关的要求作出反应,同时有些城市
在权籍一体化管理工作中堆土信息系统以
及相关机构的监理还处于一个初级的阶段,
还有很多的部分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完善,
在管理工作上还没有完全实现现代化和数
字化,这也对房地产权籍管理工作的发展
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第三,在我国的某些城市,房地产登
记工作的流程依然比较复杂,相关证件的
办理仍然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这些传统
管理模式中的落后因素在一体化管理之后
还保留了一些残余,和百姓提出的高效率
的要求有着较大的差距,工作本身的改进
动力也不是非常的充足,所以对于房地产
权籍一体化管理的发展也有一定的阻碍作
用。
第四,在一体化管理的工作中,各个
部门的只能界限还是非常清晰的,百姓,
来到每一个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时工
作人员都能非常热情地区接待,但是往往
各个部门也只是各司其职,对于总的结果
则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予以负责。
第五,在房地产权籍一体化管理工作
中,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有着非常大的差
别,如果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出现了复杂
一些的问题就会导致不同的人员在解释上
存在明显差异的现象,百姓在办理业务的
过程中很难弄清楚哪一个是最准确的解释,
所以也导致了办事效率的低下,因此,在
房地产权籍一体化管理工作中还要不断加
强管理人员素质的有效提升。
第六,在工作的过程中过于强调规范
化和一体化,但是在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
上海油很多的不足,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对
管理人员的个人权限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控
制,对于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会产生一些
负面的影响,如果这样的状况不能得以及
时的改进不但会给起到桥梁作用的信息系
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一些不良的影响,而且
还会给上下级以及管理人员和群众的沟通
上造成非常严重的障碍,所以对于整个权
籍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也是非常不
利的。
二、房地产交易权籍一体化的根本目
的是保护公私的财产权
1. 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著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 A• 哈耶克
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中写道 :
“一个正常运转的市场,不仅必须要以防止
暴力和欺压,血且还必坝以保护呆些权力,
如财产权、合同的执行等等为其先决条件。”
即是说,即使产权是明确的,如果不能得
到有效的保护,市场的正常运转仍将是可
望而不可及的。产权保护与市场兴衰息息
相关。
产权保护,系指防止对财产权益的侵
害行为。产权保护,在历史上经历了由个
人(家庭)实行自我保护,由某些组织提
供有偿保护,和由国家进行产权保护等形
式。国家依法对产权实施保护不仅成为最
有效的产权保护形式,而且是相对“节约”
的产权保护形式。由政府保护产权,较之
个人和家庭的自我保护,可以获得产权保
护方面的规模经济,只是因为由政府统一
组建保护力量并实施保护的费用,远远低
于由私人或团体进行产权保护而支出的费
用总和。对公民个人来说,财产权是一切
政治权利的先导,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
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连治产
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 ? 人权一是
生命权利,二是基本的自由权,三是财产
权利,财产权是自由的保证。对企业家来说,
“有恒产者始有恒心”。财产权是培养企业
家的温床,也是企业及市场效率的充分必
要条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关键所在。
2004 年 3 月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
中第十三条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
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体现了国家的根
本大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在
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正在
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作为主要规范财
产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则是根据这一宪
法原则构建具体实施制度,其与现有以行
政管理为核心的房地产法律规定有着本质
的不同。《物权法(草案)》最突出的特点
就是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防止侵害私
人的财产所有权。
2. 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是保护公私
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登记的意义在于通过不动产物权变动
的公示及公信,保护交易安全。而我国现
有登记制度更多的是承担着国家行政管理
的职能,在此前提下提供产权保护功能自
然较低。2000 年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交易
权籍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
表现出了对公民和法人财产权利的关注与
保护,包括简化力、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
不得设置与登记机关无关的审批事项、信
息公开等等,但受当时整个社会环境的限
制,它的管理目标还局限在“进一步活跃
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
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规范市场管理,提
高办事效率”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土地使用
权及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连的房屋土地所
有权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主要财产。
三、结语
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也促进了与房
地产行业相关业务的发展和壮大,为了能
够更好地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同时为
人民群众提供更大的便利,很多城市的房
地产管理部门都实行了房地产权籍一体化
管理,这不仅提高了整个部门的办事效率,
也为人们群众提供了更加快捷和优质的服
务,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
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不断改进,才能
更好地促进我国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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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综述 [J]. 科技管理研究 .2004(03)
[2] 崔寒梅 . 从物权法的角度谈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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