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

作者:葛玉婷时间:2014-07-25 08:57:04  来源:www.ksfbw.com  阅读次数:1209次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

 

葛玉婷

 

【摘要】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东自由转让股权进行限制,维护公司的稳定性,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细化和合理规制。

 

【关键词】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脱胎于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上优先购买权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具体适用主要体现在我国《公司法》35 条、72 条、73 条的相关规定。

 

(一)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理由

 

1.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考虑股权受让方与留存股东之间的关系,否则,一旦引入与留存股东缺乏信任、合作基础之人,就会打破股东之间原有的团结氛围,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甚至公司的存续。公司法通过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限制了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以防止新股东的加入破坏原来公司股东间的人合性基础,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①

 

2.保护公司股东的既得利益。公司是老股东经营发展的,当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老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其中便包括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其实,如果法律不是将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列入优先考虑范围,根本就不会赋予其优先购买权。②

 

3.保护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可能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未来收益。因此,留存股东为了防止股东股权转让行为给公司将来收益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太愿意股权转让予第三人。股东优先购买权就是对因公司股东退出行为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的不利影响的防范。③

 

(二)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特征

 

首先,其他股东的同意对外转让是优先购买权产生的前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内部相互之间转让股权,并不会导致优先购买权的产生。只有在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时,优先购买权才有适用的可能。

 

其次,股东资格是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只有股权转让时已经获得该公司股东资格之人,才能享有主张此权利的资格。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利益主体在未获得该公司股东资格前,不具有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身份条件。

 

最后,同等条件是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础。如果说以上两点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同等条件”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要件。唯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才能最终在实质上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争议问题及研究

 

实践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有“同等条件”的确定、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以下将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一)“同等条件”的确定

 

“同等条件”是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限制条件之一,但是如何确定始终没有定论。笔者认为,可主要从转让价格和转让数量两方面来进行界定。实践中可能存在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迫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如果其他股东对转让的价格有异议,须查看股权转让协议、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评估结果证明价格明显不合理,那么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协议价格、评估所确定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上方法均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裁定。对于转让数量,涉及到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在下一部分进行阐释。

 

(二)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允许股权的部分转让,但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很大争议。关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可分情况对待。如果转让股东和其他股东双方协商同意股权可以部分转让时,那么其他股东必然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都不会受到损害,也不会与“同等条件”相冲突。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且剩余股权的转让会受到影响时,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将不被允许。这是因为,允许部分行使权利,股权将被强行分割,可能严重影响剩余股权的转让,或使转让价格受到影响,严重损害出让股东的利益。此外,根据公司自治的原则,公司章程可对股东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具体规定,以此来减少股权转让的纠纷。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股东20 天的行使期限,对其他情况下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在实践中带来一定困难。笔者认为对优先购买权期限的完善,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第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应认定是除斥期间。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第二,确定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将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内容及条件通知到其他股东,且权利期限确认从通知到达之日起算。第三,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考虑到股权转让的其他各项因素,可以在确定30 日固定期限的前提下,给法官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注释:

 

①赵旭东.新公司法案例解读{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65.

 

②周海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J].西北农林

 

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8.

 

③胡大武,张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J].西

 

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8):93.

 

作者简介:葛玉婷(1989-)女,安徽宿州人,安徽大学2012 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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